招标正文

2017年浙江省关于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短缺药品申报功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招标类别:省级招标
招标区域:浙江
公布日期:2017年08月09日

采购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等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短缺药品供应信息,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动态监测机制,省药械采购中心开发完成了新平台短缺药品申报功能模块,拟定于2017年8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机构

通过我省药品采购新平台采购药品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平台上具有在线交易资格的投标企业和承担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

二、申报范围

(一)医疗卫生机构可申报属本院采购范围的在线交易产品缺货信息(监测试点单位从其规定)。

(二)投标企业仅可申报本企业投标的在线交易产品缺货信息。

(三)配送企业可申报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具有配送资格的在线交易产品缺货信息。

三、短缺药品信息审核

短缺药品信息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管机构通过省药品采购新平台账号设置用户权限,对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短缺药品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缺货情况。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监测试点单位)申报的短缺药品信息;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监测试点单位申报的,以及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短缺药品信息。

四、其他事项

1.各投标企业、配送企业应将可预见的相关药品短缺原因、时限等信息提前上报,但上报的短缺药品信息不作为可不供货的依据。

2.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供需对接、协商调剂,确保采购规范、配送及时、合理使用、保障供应,如实填报短缺药品信息。

3.对因哄抬价格、原料垄断等引起的短缺药品,省药械采购中心将依据规定报相关部门。

4.省药械采购中心将对核实缺货的药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预警,对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等药品将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做进一步处理。

联系人:李慧婷,联系电话(含传真):0571-86409269。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一楼,监督管理科)。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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