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正文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

招标类别:省级招标
招标区域:内蒙古
公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

采购内容: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现就做好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是推进药品分类采购的重要内容,是落实量价挂钩,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参与度的关键环节,是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手段。各盟市各单位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在保障药品供应中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

  (一)直接挂网药品范围。

  本通知直接挂网药品是指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需通过采供双方议定价格才可交易的药品,包括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公布的急(抢)救、妇儿专科示范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

  自治区谈判药品暂按照直接挂网药品管理,在限价范围内议价采购。待开展谈判采购工作以后,按照自治区谈判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对于纳入自治区限额采购的药品,按照直接挂网药品管理,由采购主体在限价范围内带量议价采购。

  (二)明确议价主体。

  1.采购方议价主体(以下简称采购主体):各级公立医院是直接挂网药品的议价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药品以旗县为单位议价,原则上议价主体由负责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的各旗县药品采购机构承担,并需取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

  2.为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捆绑议价。

  3.鼓励公立医院组成联合体,以医院联合体为单位进行议价,议价主体可由牵头医院承担。

  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以盟市为单位进行议价,议价主体由盟市药械采购机构承担。

  5.供货方议价主体(以下简称供货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是直接挂网药品的供货方议价主体。

  (三)目录的确定。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遴选本机构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自治区新农合目录》内遴选本机构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旗县采购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编制本旗县基层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

  (四)议价方式与原则。

  各采购主体依托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药品议价系统勾选采购目录,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对每个品规的药品逐一进行网上议定价格,并遵循以下原则。(1)质量优先、价格合理;(2)议价程序应简便快捷;(3)采购主体与供货主体议定药品价格时应以企业自主报价、药品在其他省和内蒙的历史成交价格做参考,也可参考当地零售药店价格;(4)议定成交的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实施综合改革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和旗县集中核算中心的结算价格;(5)常用低价药品议定的零售价格日均费用西药不得超过3元,中成药不得超过5元。自治区谈判药品及纳入自治区限额采购药品议定的价格不得超过限价。

  (五)议价要求。

  1.议价工作的组织。旗县采购机构负责抽调人员成立议价小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捆绑议价的,共同组织议价小组,议价小组由药学、医疗专家、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议定本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挂网目录药品的采购价格。公立医院要组建以医院管理、临床医生及药学专家组成的议价小组。以医院联合体议价的,可由牵头医院组建议价小组,议价结果由医院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分别如实填报到直接挂网采购系统中。不论采取哪种议价方式,对议价过程和议价结果均需进行存档备查。

  2.议价时间的安排。直接挂网药品议价的发起者为采购主体,响应者为供货主体。盟市药械采购机构负责统筹安排采购主体与供货主体的议价时间,并由盟市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公布,避免因一方不在线导致议价失败。

  3.议价产品的备选。为保证药品供应,对同一品规的药品,各采购主体可选择多个企业进行议价,最终与首选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其余可作为备选。首选企业如供货不及时或不予供货的,可终止供货合同,由备选企业进行递补保障供应。

  4.议定价格的调整。对因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药品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可由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主体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下一周期采供双方通过系统完成重新议价工作。

  (六)网上议价周期。

  为保证药品议价工作的稳步推进,在自治区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直接挂网药品首次议价时间暂定为两个月,为2016年10月20日—12月19日。待采购工作正常运行后,药品议价周期定为每月一次,为每月13日—22日,各采购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每月议定一次,也可多月集中议定一次。议定价格执行时间为次月的第一天。

  (七)企业议价工作要求。

  供货主体应积极配合议价工作,在议价周期内保证采购主体发出议价请求时予以响应。为提高议价工作效率,在议价周期内企业也可与采购主体积极沟通,约定具体议价时间。

  (八)完善药品系统议价功能。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功能的开发,将原常用低价药品议价系统整合到新的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议价模块中。并将议价方式扩展为采购主体可自行选择网上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议价两种方式。同时将议价药品的资质信息、生产企业信息、配送企业信息、药品自主报价以及药品在其他省及内蒙的历史成交价格等信息植入药品议价系统中。

  三、监督管理

  各盟市旗县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药品议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药品议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因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原因影响议价工作正常运行的,须逐级上报。自治区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

  各盟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的具体措施,实行医院联合体议价的由牵头医院制定联合体药品议价办法。并报送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请各盟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直接挂网药品议价方式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鲁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

  邮 箱:nmgwstjy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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