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用进口药,真相曝了

发表时间:2018-01-09 来自:互联网

出了件奇怪的事。

 ▍医院只用进口药

近日,行业流传一张某医院 “处方购药申请表”的图片。信息显示,有医生发起的处方购药使用申请流程,被药剂科评估退回。退回原因:建议使用进口药品,因该进口药品不占药占比。如图:

进口药享受“超国民待遇”,似乎又增加一个铁证。其实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卫计委有规定

在2016年5月20日,国家卫计委曾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公布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三个药品的谈判结果。

同时各地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4省开绿灯

随后,首先重庆市卫计委在2017年4月19日发布《关于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占比统计的通知》。计划在2016-2017年药品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统计、填报药占比指标时不计算此3个药品。

2017年4月,人社部又有36个药品谈判成功后, 11月15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表示: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另外,广东、浙江等地,也有类似的规定。

双方谈判,这些药品降价,政策给予优先使用的承诺;患者费用降低、药品销量有突破,最后达成协议皆大欢喜。这没什么不妥,于情于理也说得通。

 ▍过了一致性评价,国家也鼓励优先使用

直到2017年的最后几天,事情有了变化。

2017年12月2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公告(第一批)(2017年第173号)》,有17个品规,率先通过一致性评价。

巧合的是,这里面就有国家卫计委3个谈判药品中的2个。

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2016年03月0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中说的也很明确: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冲突了,怎么办?

如果根据国务院的鼓励政策,两个国产药品都通过了一致性评价,医院再优先使用进口的产品,显然跟政策也有冲突了。

道理很简单,过了一致性评价,说明两者的效果一样,同时政策都鼓励临床优先使用。此时再以药占比为抓手,区别对待,药企做一致性评价的付出,不免受打击。

不过,还是应该注意到,国家药品谈判的时间在前,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后,这个时间差,使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确有一些冲突之处。

2018年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会越来越多。随着新形势的出现,相信,这些政策落地的细节问题,一定会有妥善的解决。

(来源: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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