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药品降价了

发表时间:2019-02-18 来自:互联网

 

近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执行2019年度第一批挂网抗癌药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通知》,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抗癌药最高挂网限价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械采〔2019〕22号)相关要求,现对本次申请限价动态调整的67个药品的中标/挂网价予以价格调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安排相关药品价格下调工作。

 

《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抗癌药最高挂网限价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械采〔2019〕22号)规定:

 

1.2019年按方案持续动态调整,请挂网限价采购抗癌药品的申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增补工作的通知》(川药械采〔2018〕187号)中关于动态调整相关要求,及时登录药品基础信息库填报最新省级最低价,并确认相关价格信息。 

 

2.动态调整填报时间为每月1-10日,以上月最后1日外省正在执行、最新产生的最低省级中标/挂网价(单支单片价格)为比对调整依据,每月15日公布执行(公布执行日期遇节假日顺延)。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企业填报的挂网/中标价格(单支单片价格)保留4位小数。 

 

3.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动态更新相关价格信息的,经核查属实的,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对于药企的价格联动和违规处理都有明确的要求。

 

(二)违规处理

 

  1. 1.   药品企业违规处理


(1)药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该企业违规药品参加四川集中采购资格,违规品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并列入不良记录:

 

  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集中采购的;


  价格主管部门查实为恶意低价的;

 

  标串标、哄抬价格的;


  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量供应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⑤供应药品以假药论处的。

 

(2)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记录并暂停网上采购,需在提供合格证明材料后,方可恢复网上采购:

 

  产许可证、生产批件被吊销(撤销)的;


  GMP 证书被收回的;

 

③供应药品被宣布停止使用的。

 

(3)药品企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商业贿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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